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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环境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17-02-17 浏览次数:8710


一、基础信息
企业名称:阳春市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441781764906881R
法人代表:耿峰
生产地址:广东省阳春市春城滨江路100号
联系人及电话:余德强15975650998
生产经营及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生产周期:常年生产
产品及规模:废水处理,设计日处理能力6万吨,采用A2/O表曝型氧化沟污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出水排入漠阳江,废水排放口编号为WS-20001-1。
二、排污信息:
1、主要污染物
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均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所有污染物排放均有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排放情况的抽查和监测,污染物排放处于完全受控状态。


备注:排放浓度取自阳江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阳江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阳环监测水字(2016)1208 -A007号)(见附件1)

2、排放方式:连续排放。
3、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废水排放口1个,编号为WS-20001-1。

4、排放标准: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排放标准,总磷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
噪声排放
公司噪声排放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 12348-2008。

危险废物处置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污水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需要达到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资源化的处理处置。现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交由“阳春市丰园污泥处理有限公司”处置。
           
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
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量如下表。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公司环保配套设施已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配置齐全。主要环保在线监测装置安装运行正常,并与阳春、阳江市环保局联网,地方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公司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阳春市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003年8月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编写了《阳春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提交当地环保部门。二期工程2010年7月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写了《阳春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1年1月27日,阳春市环境保护局对《关于阳春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的批复》。(见附件2)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阳春市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

(方案编号:76490688-1)









阳春市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阳春市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耿峰
所属行业: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生产周期:常年生产
地址:广东省阳春市春城滨江路100号
联系人:余德强        
联系电话:15975650998
电子邮箱:765110639@qq.com
主要生产设备: 提升泵、曝气机、回流泵、推流器、带式压滤机、加药泵、紫外线消毒系统。
废水处理及排放情况:设计日处理能力6万吨,采用A2/O表曝型氧化沟污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出水排入漠阳江,废水排放口编号为WS-20001-1,具体处理工艺流程见图1。
2、监测内容
2.1 监测点位布设
全公司污染源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见表1,平面布置及监测点位分布见图2。

图1   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图2  公司平面布置图及监测点位分布图

                              
2.2 监测时间及工况记录
记录每次开展自行监测的时间,以及开展自行监测时的生产工况。
2.3 监测分析方法、依据和仪器
监测分析方法、依据及仪器见表2。

2.4监测质量保证措施
2.4 监测质量保证措施
2.4.1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②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③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④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2.4.2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②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③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2.4.3监测过程严格按各项污染物监测方法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2.4.4监测所用计量仪器均应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2.4.5水样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在分析的同时做10%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的项目,且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2.4.6噪声测量前后用标准声源对声级计进行了校准,测量前后仪器的示值偏差值应小于0.5dB。
3、执行标准
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限值见表3。
表3 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限值

4、监测结果的公开
4.1 监测结果的公开时限
1、自动监测数据为每2小时监测一次,实时公布监测结果,次日公布日均值。
2、手工监测数据于每次监测完成后次日公布。
3、遇到节假日则在节假日上班后第一天公布节假日期间的自行监测数据。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4.2 监测结果的公开方式
在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综合管理平台:上公布,公众查看地址:。
5、监测方案的实施
本监测方案于2016年2月26日开始执行。 


附件 1 监测报告
  

 
 
 
附件2:二期环保批复







附件2:一期环保批复